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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房屋买卖纠纷案反诉后获胜

发表时间: 2021-06-23 11:04:46

作者: 北京明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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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北京市民潘先生与周某于2002年9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周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11号楼565室的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2万元。合同签订后,潘先生支付给周某10万元,剩余2万元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该房屋于合同付款后交付潘先生使用。但自合同签订后,虽然潘先生一直催周某办理产权过户,但周某一直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潘先生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到了2012年,因该房屋升值较大,周某遂以北京限购令等理由,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其与潘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潘先生返还该房屋。潘先生担心已经居住九年的房屋会被判令返还,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潘先生找到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委托王文书主任律师团队予以代理,依法维权。

 


    ▶ 办案经过

1. 被申请后,立即提起反申请,要求周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周某向北京仲裁委提出申请后,王文书律师团队经过分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其约束,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即及时为潘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的手续。王律师团队与潘先生商定仲裁方案:不仅要积极应诉,还要积极提出反申请,这样也能解决潘先生长期以来未能实现的诉求。

 

2. 律师团队在仲裁庭上针对争议焦点,依法据理,明辨是非,获仲裁庭支持。

  (1)关于涉案房屋是否会因北京限购令而履行不能的问题。

       王律师指出: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名下已有一处房产,受北京市房屋限购令的限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申请人在答辩状中所述的北京市房屋限购令的出台时间是2011年4月30日,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于2002年9月15日(在北京限购令出台之前),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被申请人不应受此房屋限购令的限制。

  (2)关于涉案房屋是否会因其为需超标处理的央产房而履行不能的问题。

       对“需超标处理房”,王律师指出,申请人可以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履行合同义务补交超标款以便于被申请人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央在京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凡超标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单位按照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且从申请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中得知,单位并没有禁止申请人出售该房屋,只要做超标处理,退回已补发差额补贴32996.00元就可以上市出售。而在2002年9月15日签订的合同的第二条中申请人申明并承诺:“该房屋甲方已经交清向原单位购房的一切费用”,所以如果超标处理的房屋,涉及补交超标处理款的,申请人应负补交责任,只要申请人履行其合同承诺“该房屋甲方已经交清向原单位购房的一切费用”交付超标款,该合同就可以继续履行,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3)关于显失公平的问题——因涉案房屋升值较大,申请人能否以显示公平的理由请求解除合同。

       王律师指出:显失公平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本案中,潘先生签订合同时按市场价购买,申请人也是认可的,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律师团队以上代理意见均被仲裁庭采纳,最终,北京仲裁委裁决:“(一)申请人继续履行与被申请人于2002年9月15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二)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这份裁决不仅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而且支持了我方反申请的请求。委托人潘先生多年来催促卖房人周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直未果,担心失去自己的房屋,如今在王文书律师团队的代理下,不仅潘先生不会失去房屋,而且仲裁庭裁决申请人周某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潘先生对此裁决非常满意。

 

 

    ▶ 附:北京仲裁委裁决书

              





潘某房屋买卖纠纷案反诉后获胜
北京市民潘先生与周某于2002年9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周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11号楼565室的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2万元。合同签订后,潘先生支付给周某10万元,剩余2万元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该房屋于合同付款后交付潘先生使用。但自合同签订后,虽然潘先生一直催周某办理产权过户,但周某一直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潘先生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到了2012年,因该房屋升值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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