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1-03-31 15:43:55
作者: 明宪编辑
来源: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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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曹先生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危改小区二期项目建设拆迁的拆迁户,在搬迁安置过程中,曹先生与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佑地产”)签订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约定将一套现房和一套期房安置给曹先生。曹先生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日期完成了搬迁,在曹先生准备举家搬入安置现房时发现强佑地产早在三年前已经将该套现房安置给了另一拆迁户汪先生并已入住该房屋,且汪先生也与强佑地产签订了《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曹先生与强佑地产多次协商,包括经过北京市住建委的协调以及记者报道,均未得到合理的解决,曹先生原有房屋已被拆除,一家人只能在外租房生活,居无定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曹先生委托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王文书主任律师团队予以代理,依法维权。
▶ 办案经过
1. 确定诉讼请求。
经过王文书律师团队分析认为,原被告(曹先生与强佑地产)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事实表明,被告强佑地产早在三年前已经将该套现房安置给了另一拆迁户汪先生并已入住该房屋,且汪先生也与强佑地产签订了《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可见强佑地产存在一房两卖的产权欺诈行为,导致原告曹先生无法获得1508号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原告曹先生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中关于交付1508号房屋的内容,并根据《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全面赔偿原则,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曹先生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调换安置同等价值的房屋。鉴于强佑地产已无合适的产权调换房屋,所以诉讼请求为:(1)按同等房屋的市场价格赔偿损失;(2)赔偿原告在外租房的租金及其他损失。
2. 帮助曹先生申请减免诉讼费用。
(1)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曹先生眼部有残疾,王文书律师团队认为这一情况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中“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决定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2)关于申请鉴定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本案中的鉴定费用本应由原告曹先生承担,王文书律师团队向法院申请鉴定费用由被告预交付,鉴于原告曹先生的身体情况,法院最终同意鉴定费用由被告预交付。
3. 法院接受我方观点,同意以市场价格来赔偿原告。
对于原告曹先生的赔偿问题,被告主张按安置房价格赔偿,而王文书律师团队经过分析认为应当按市场价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告主张的按安置房价格赔偿于法无据,且与市场价格赔偿相差甚大,对原告曹先生维持目前的生活水平有很大影响。最终,法院同意赔偿标准按市场价格来确定。
4. 以诉促谈,圆满解决纠纷。
最终,在王文书律师团队的代理以及法官的调解下以诉促谈,以市场价格为原则,原被告之间达成了新的补偿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 附:京华时报报道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思佳)
截至昨天,因开发商将一套安置房先后签给了两个拆迁户,海淀区清河地区曹先生家的平房已经被拆近一年,但一直未住进被安置的房子。曹先生与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佑房产)多次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昨天下午,海淀区住建委工作人员称,双方可到住建委,住建委可搭建平台帮助双方协商解决。
一安置房被两签
曹先生出示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显示,拆迁人(甲方)为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拆迁人(乙方)为曹先生。乙方置换安置房如下,一套为强佑新城8号楼1单元1002号,另一套为强佑新城13号楼1单元1508号。协议签署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其中,1002号为期房,而1508号为现房。
曹先生称,当初北京腾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宇拆迁)负责与拆迁户们协商拆迁问题,因为自己眼部有残疾受到照顾,把当时为数不多的现房分给了自己家一套。当时腾宇拆迁的工作人员说一个月后就能住进安置房,结果去年5月他发现,1508号已经有人入住。曹先生事后了解到,早在3年前,强佑地产已经把1508号的房子置换给了汪先生。
前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1508号房屋的另一置换拆迁人汪先生,汪先生称他是前天才和曹先生联系上,得知此事。汪先生出示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显示,其安置房地址与曹先生的安置房地址一致。
至今,曹先生一家仍在外租房。
协商多次未解决
昨天上午,腾宇拆迁清河地区负责人李先生称,他们作为拆迁公司是受甲方的委托解决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当时也是为了照顾曹先生,才按照强佑房产的意思,将一套现房(即1508号)安置给他。具体为什么会出现一房两签的情况,李先生说,“这个不是我们拆迁公司的责任,要问甲方(即强佑地产)”。
李先生称,据他了解,强佑地产曾多次提出为曹先生调整房号,但双方因房屋位置及面积问题未达成一致。
曹先生说,2014年的9月份,强佑房产清河地区拆迁指挥部的负责人高保军(音)曾向他解释说是因内部混乱,导致出现一房两签的情况。之后双方曾协商重新分一套安置房给曹先生,但因房屋平米及位置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我不想要剩下的边角余料的房子。”
昨天上午,强佑房产法务部的一名傅姓工作人员称,具体情况她需要和相关部门了解后给出回复,截至记者发稿前,并未得到回复。记者电话联系了强佑房产清河地区拆迁指挥部的负责人高保军(音),他称,“这个问题要问当时负责他房子的拆迁公司,和我没有关系,我不清楚这个情况”,关于是否曾回复过拆迁户
“因内部混乱导致出现一房两签”的情况,他并未回答,随后挂断电话。
>>住建委
可搭建协商平台
昨天下午,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清河地区拆迁工作建筑方确为强佑地产,但并未接到该地区拆迁户反映存在一房两签的问题。该工作人员称,如果拆迁户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分歧,住建委可为双方搭建平台协助双方解决问题,若开发商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他们一定会按规定做出处理。
(京华时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