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7-02-17 16:00:31
作者: 明宪编辑
来源: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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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为5名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村民。2016年7月15日,被告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实施老城区片区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其中包括附件1:《关于实施老城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附件2:《鄄城县老城区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征收东护城河以西、古泉路以东、肖宁街以北、北护城河以南范围内的房屋,5名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述文件中的内容极大的侵害了5名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辗转来到北京并委托王文书律师团依法维权。
经过讨论研究,我们发现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其后所附的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即:1、原告的房屋始建于2007年,房屋状况良好,根本不属于危房,被告不应将原告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2、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3个月,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时限应当为6个月;3、补偿安置方案中并无安置房屋的地点及户型等内容,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原告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同时,5名原告在房屋外共有的围墙及大门被被告强制拆除,侵犯了原告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11月13日,原告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决定及其后所附征收决定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2016年12月16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并邀请各县区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县长、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法制工作负责人观摩了庭审,齐鲁晚报对此次观摩庭审活动进行了报道。目前该案仍在审判过程中



图:齐鲁晚报报道